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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4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临15号1FB0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定翰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新1**国道东侧东盛国际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粮库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诉***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翰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京0109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保定翰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票据款项已经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翰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