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区铁网建材经营部、***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04民初6246号 原告:**区铁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XGWK00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大伦镇***四组。 经营者:申铁网,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MA086PD67M,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60457922R,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和顺路77号万和城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5795518047,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MA07UAHY0H,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五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 被告: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0QJ5KQ8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0Q26Q89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房产规划86号区(诺恩吉雅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兴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06X3N0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罗塘街道*****组人民南路(路东)33、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区铁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白沟新城分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兴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当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21)苏1204民初62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列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财产。同年12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农村商业银行)。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被告白沟新城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月16日作出(2021)苏1204民初62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同年3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铁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七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及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7日,白沟新城分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210××××820210517923962475,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7日。该票据载明白沟新城分公司为付款人,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收款人。后该票据依次背书给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红日玻纤布厂、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鼎信置业有限公司、奈曼旗岩磊商贸有限公司、奈曼旗岩磊运输有限公司、赤峰纵达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五金经营部、江苏兴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海安梓健扬日用品咨询服务部及原告。原告合法获得案涉票据后,在票据到期后要求兑付遭拒,因白沟新城分公司是***和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的,则原告有***向上列七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提交了背书连续且遭拒付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下载打印件以证明上列起诉事实。 七被告既未答辩亦未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真实、合法,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上列事实。 本院认为,票据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到期未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的影响汇票信用的情形发生时,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其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对于其前手即对票据有担保责任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案涉票据经连续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即是合法的票据持有人,原告不获承兑有权要求背书连续的其前手偿还其票据金额并偿付相应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白沟新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七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兴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区铁网建材经营部汇票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雯 书 记 员 陆 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