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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262号 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凤凰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主要负责人:***。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和顺路77号万和城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五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 被告:**市红日玻纤布厂,住所地:河北省**市七间房乡三各庄村。 经营者:***。 被告: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工业园区A区方。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房产规划86号区(诺恩吉雅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蒙东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房产规划86号区(诺恩吉雅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棋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奈曼旗岩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中联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红日玻纤布厂、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鼎信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奈曼旗岩磊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申请费1120元,由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