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262号
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凤凰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主要负责人:***。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和顺路77号万和城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五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
被告:**市红日玻纤布厂,住所地:河北省**市七间房乡三各庄村。
经营者:***。
被告: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工业园区A区方。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房产规划86号区(诺恩吉雅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蒙东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房产规划86号区(诺恩吉雅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棋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奈曼旗岩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中联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光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红日玻纤布厂、内蒙古星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乃蛮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鼎信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奈曼旗岩磊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申请费1120元,由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