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4民初5291号
原告:沧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栗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沧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46.9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1046.96,由沧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