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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4民初7651号 原告: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