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火车东站二十四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会,总经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
原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6.74元,减半收取4333.37元,由原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毛建梅
人民陪审员  季海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