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71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49820-6,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火车东站24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新71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新71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407041.57元(其中本金401124.7元,执行费5916.8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吾吉·肉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翟 东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