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火车东站24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会,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诉”七道湾延长线K4+096.75下穿北疆铁路K21+449.48铁路框架桥改线工程”工程所在地在行政区划上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件,应由涉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明确”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规定目的在于规范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情形下铁路运输法院与其他法院间的案件管辖问题,涉及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在确定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明确管辖法院。综上,被告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所诉”七道湾延长线K4+096.75下穿北疆铁路K21+449.48铁路框架桥改线工程”工程所在地在行政区划上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部分正确,但本案属于应由修建的铁路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应依法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娄 义
代理审判员 于纯子
人民陪审员 秦月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