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3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703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