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大佛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与***签订《木工工程劳务合同》,由***承包气象台四期1-4号楼及连接体木工工程。上诉人受***雇佣从事木工工作,因拖欠劳动报酬,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作为被申请人到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上诉人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应依法追加***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佳
审判员钟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潘妍
书记员赵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