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路**、***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02民初3500号
原告:路**,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路家
委托代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
委托代理人:***,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63907507M,住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巷家属院一单元六楼。
委托代理人:石金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路***被告***、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由被告*二红支付原告路**170000元,再无其他争议。2021年11月5日,原告路**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对被告***、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路**负担。
审判员寇社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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