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冯小文申请执行马青团、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3327号
申请执行人:冯小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4日,系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以下简称兴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鹏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青团,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8日,住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冯小文申请执行马青团、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马青团、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未果。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成县交通运输局有工程款未付,本院已对该笔款项进行司法扣划,因该工程款没有到账,暂时无法扣划到位,且该案办案期限已临近。通过约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将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20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若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申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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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 浪
审判员 郭 强
审判员 马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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