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执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2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于2023年1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6763.67元,支付鉴定费9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04.00元。本案执行费1983.00元由被执行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甘肃银行XXX账户内存款140850.67.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3104.00元及执行费1983.00元)。
本院认为,(2021)甘302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舟曲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1)甘302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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