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02民初200号
原告:张某1,住甘肃省陇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2、赵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陇南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巷建行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贾某,身
份证号:622628198202151476,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丹堡乡纸坊
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陇南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29日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