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委托代理人:黄某,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住址:甘肃省陇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2,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陇南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审被告:杨某,住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张某1、原审被告杨某、原审被告陇南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