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精工车库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精工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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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p t ” > 裁 定 书 & # x a 0 ; ( 2 0 1 9 ) 陕 0 1 民 终 6 9 4 3 号 & # x a 0 ;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反 诉 原 告 ) : 陕 西 大 唐 精 工 车 库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苏 勤 , 该 公 司 总 经 理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郭 辉 , 男 , 该 公 司 经 理 , 住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赵 鑫 , 北 京 大 成 ( 西 安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反 诉 被 告 ) : 江 阴 融 源 机 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江 苏 省 江 阴 市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立 东 ,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赵 小 萍 , 泰 和 泰 ( 西 安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薛 德 兵 , 泰 和 泰 ( 西 安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原 审 第 三 人 : 陕 西 国 铁 地 产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喜 ,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诉 人 陕 西 大 唐 精 工 车 库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江 阴 融 源 机 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原 审 第 三 人 陕 西 国 铁 地 产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不 服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陕 0 1 0 3 民 初 2 8 9 0 号 民 事 判 决 ,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 本 院 认 为 , 二 审 期 间 , 上 诉 人 陕 西 大 唐 精 工 车 库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提 交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的 新 证 据 , 证 明 涉 案 工 程 已 完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 导 致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部 分 事 实 不 清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规 定 , 裁 定 如 下 : 一 、 撤 销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陕 0 1 0 3 民 初 2 8 9 0 号 民 事 判 决 ; 二 、 发 回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审 。 上 诉 人 陕 西 大 唐 精 工 车 库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预 交 的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6 7 4 0 3 元 予 以 退 回 。 & # x a 0 ;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 # x a 0 ;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五 日 & # x a 0 ; 书 记 员 王 超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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