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精工车库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精工车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146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娜,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萍,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唐精工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苏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国铁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徐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安,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伟,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唐精工车库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铁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4元减半收取23852元,由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贾 曼 莉
审  判  员      卢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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