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B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270893(1-1)。
负责人:吴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新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市路路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6115015A。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淮南市路路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路路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路路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2021)皖0402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工程款等243185.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0402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穆伟珍
审判员 段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