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路路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东侧。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淮南市路路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9512.50元。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0402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淮南市路路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价值为50155.5元的财产,其中期限为银行账户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宫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