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和县南溪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720号
原告:*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阳明西路交叉口商务中心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6414018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南溪乡中心小学,住所地*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南溪乡匡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264925404245。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和县南溪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2元,减半收取6641元,由原告*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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