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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阳明西路交叉口商务中心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6414018Y。
法定代表人:邓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杰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