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862号
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田心村田心小组6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792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亮,男。
被告:***,男。
被告:江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阳明西路交叉路口商务中心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641401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以对方已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