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民初4018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金水湾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60E1J8Y。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南路1号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224449。
被告:***,男,汉族。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江西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2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晔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