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2民初3495号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曲濑乡高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089503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南路1号18号门面,统一社会代码913608020544224449。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