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远物流大厦7A5,组织机构代码:144130584。
法定代表人万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06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3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款项20000元。2018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06执37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旗民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德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