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3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万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30584,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万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03民初12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保全费13237.5元。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万杰有银行开户,本院已扣划存款余额630.98元。
2.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宁波市江北区中远物流大厦已不在注册地经营。
3.被执行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630.98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庄春梅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