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795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鄞州区民安东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05038。
法定代表人姚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万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1-3室,组织机构代码:144130584。
法定代表人万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7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