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6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杰,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农大厦1-3室。
法定代表人:万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原审被告:***,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上诉人万杰、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息、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万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