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8261号
原告:宁波市山西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688号北6楼。
法定代表人:***,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兴农大厦1-3室。
法定代表人: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宁波市山西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山西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浙江万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山西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方指挥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