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洁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双洁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405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442104XB,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同创路**。
法定代表人:郭若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樊荣,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泰州市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N177N70,住,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丹华村新港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许增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泰州市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30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泰州市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9000元,约期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49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泰州市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欠款全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泰州市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国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