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洁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490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490号之二
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442104XB,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同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郭若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其初、闻樊荣,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8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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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  王浩明
人民陪审员  陆晓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吉国庆
书 记 员  陈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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