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洁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509江苏某某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509号
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442104XB,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同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郭若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其初、闻樊荣(特别授权),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怡(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陈纪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