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77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白沙水深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571X4。
法定代表人施忠诚。
委托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欣明子,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金城路1-1号(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5268W。
法定代表人萧利文。
被执行人萧利文,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盈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龙西社区清水路130-1号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5103Y。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萧利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8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4641.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除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盈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粤B×××××、粤B×××××、粤B×××××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舒 敏
审判员 袁海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