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民终7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负责人:林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钊、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4WQXGU20。
经营者:钟亮湖,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1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谦、黄林峰,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432************11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西白沙水深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1X4。
法定代表人:施忠诚,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欧阳羽均、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博罗园洲镇翔霖农村18707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车辆因操作不当,撞低压典型造成园洲镇翔霖农村处低压线损坏,根据评估报告查明,本案肇事车辆并未与农村直接发送碰撞,也未造成农村的财产损害。事故仅造成低压线损坏、农村停电,但停电并不当然导致鸽子、鸽子蛋损坏,因此该部分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本案被上诉人博罗县*******主张的财产损失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一审判决有误。
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审理。
原审原告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和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4443.5元。二、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被告****和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保险保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第一项请求,不足部分由被告****和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30日11时10分,被告****驾驶粤B*****号车在博罗县******格田小组因操作不当碰撞低压线,造成原告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及低压线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附作出第441************7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8月30日,原告自行委托广东惠亿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该司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惠亿价评[2019]字第05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损失价值总额197643.5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800元。诉讼中,被告三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本院准许后委托广东天人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价格结论:原告的鸽子、鸽蛋损失为187072元。被告三支付评估费7000元。被告二是粤B*****号车的登记所有人,粤B*****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的种鸽、鸽蛋是因粤B*****号车碰撞低压线造成农场停电而死亡、损坏,交通事故是种鸽、鸽蛋死亡、损坏的直接原因,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属于被告三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三辩称肇事车辆损坏低压电线导致片区短暂停电造成农场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粤B*****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予以赔偿;由于被告一是原告的司机,事故时正在执行被告二的工作职务,被告一的赔偿应由被告二承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具体计算如下:1.农场种鸽、鸽蛋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农场的损失进行鉴定,因其是单方委托,被告三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被告三的重鉴申请,委托广东天人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即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87072元。2.评估费用。因原告系单方委托评估,故该次评估的费用及被告三申请重鉴的费用分别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本案损失合计187072元,由于被告三已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则本案损失,根据被告一的过错责任比例(100%),被告一应承担187070元,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一、二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87070元给原告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86元,被告三承担199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由肇事司机操作不当碰撞低压线,引起停电从而造成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相关财产损失。肇事车辆碰撞低压线,造成低压线损坏,该部分为本案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诉请的鸽子、鸽子蛋的损坏是由于停电而引起的间接损失,一审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间接损失不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赔偿范围内,且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对其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已生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的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本案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职务,故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117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变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1170
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87070元给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
本案一审受理费218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博罗县*洲镇翔霖农场承担186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997元。二审受理费4041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40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 戈
审 判 员 沈 巍
审 判 员 张佳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韦翠玲
书 记 员 肖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