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县园洲镇翔霖农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8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白沙水深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施忠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坚,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负责人:林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钊,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罗县园洲镇翔霖农场。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上村村格田小组横坣果园。
经营者:钟亮湖,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羽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7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源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种鸽、鸽蛋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欧阳羽军驾驶案涉车辆碰撞低压线造成农场停电,进而造成农场内的种鸽、鸽蛋死亡,是明显的现有财产上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且二审法院早年审理的(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1号案与本案情况相似,而二审法院认定该案损失亦属直接损失。(二)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内容未作加黑突出标注,且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二审判决对此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源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案涉鸽子、鸽蛋的损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连续性及直接关联性,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三)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解释说明,故该保险条款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龙源通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问题是:案涉鸽子、鸽蛋的损失是否属于案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
关于案涉鸽子、鸽蛋的损失是否属于案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案涉事故是欧阳羽军在驾驶案涉车辆时操作不当碰撞低压线,可见该低压线的损坏为案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案涉鸽子、鸽蛋的损坏,则是由于低压线损坏造成的农场停电所致,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鸽子、鸽蛋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无不当,龙源通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该损失为直接损失,依据不足。
关于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的问题。如前所述,案涉鸽子、鸽蛋的损失为间接损失。而本案证据显示,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案涉投保单和投保人申明的投保人签章处均已加盖龙源通公司公章,上述免责条款字体亦已加粗标示。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鸽子、鸽蛋损失,均无不妥。
综上所述,龙源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龙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陈志坚
审判员  郭尔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