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617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836219。
法定代表人:黄申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建设路52号6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N1MH76。
法定代表人:张春礼。
申请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97300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973001元的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30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胡敬钊
审判员 杜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