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1007号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申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高、张靖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根。
被告:**。
被告:***。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赔偿金9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逾期通过环评批复的违约金23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金324994104.65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数额已超出本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额上限,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丹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潘文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