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11民初1172号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362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813627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娟娟
书 记 员 王 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