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楼。
被执行人:江苏煜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院前路康鹏大厦802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煜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给付申请方执行款项人民币83124元,并交纳执行费1559元,申请方同意本案执行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