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55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配偶。
被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2号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浩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丽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