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园林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1422号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机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W。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査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金色名郡**综合楼2230信用代码×××4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潜江市园林局,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潜阳路**代码×××7X0。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潜江市园林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4489.5元,财产保全费3109.5元,合计7599元,由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红
审判员*娟
审判员许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附:(2019)皖01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