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1620号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计4489.5元,由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书记员 程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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