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初786号之一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工投·立恒广场****东。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安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陈集镇广响路原吴集社区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李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盈盈,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汀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安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朗汀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共5025元,由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超
审判员*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