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652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濮0928民初6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园湖中支行账号:21×××34户的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河北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园湖中支行账号:21×××34户的存款3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园湖中支行账号:21×××34户的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支取,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忠伟 审判员  聂泠雪 审判员  杨 琳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