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奉节县继科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1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继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下坝社区2社附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AXTH6K。
法定代表人:颜继科。
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鲤湾路4号办公楼五,六,八层北半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90680F。
法定代表人:黄家喜。
本院在执行奉节县继科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4048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因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予放弃查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其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予以冻结,其存款暂不能扣划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夔州东路至六号桥改扩建工程)工程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待工程款结算后再提取支付。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记全
审 判 员 邱 天
审 判 员 李美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山林
书 记 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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