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6民初272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鲤湾路4号办公楼五、六、八层北半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9068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被告:广西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永安东路2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O01995711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8日以被告***胞弟***自愿代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俸梓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