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恢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醒民镇钢铁村五组。 被执行人: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朱砂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2日、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30日需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上述冻结措施将在到期后自动解除。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向广西广播电视学校送达了(2021)川1002执恢294号、(2022)川1002执恢14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对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广播电视学校的应收工程款1,382,040元、1,400,000元进行扣留、提取,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送达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