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730号
原告:山东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7177号菏建大厦24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技术产业区太华路111号。
原告山东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计3133元,由山东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逍
审 判 员 刘寅辉
人民陪审员 姚树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怀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