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东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案号:(2021)鲁0611民初1452号
烟台东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