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B-1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名称为“RESSET教学辅助软件V3.0”的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二)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9000元;(三)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到庭接受调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少量小额零星存款。
(三)司法惩戒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
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少量小额零星存款的执行,也不要求本院进行传统调查。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本院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都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因此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芦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